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工作場所 (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9條
雇主對工作場所中原有之電線、電力配管、電信管線、電線桿及拉線、給 水管、石油及石油產品管線、煤氣事業管線、危險物或有害物管線等,如 有妨礙工程施工安全者,應確實掌握狀況予以妥善處理;如有安全之虞者 ,非經管線權責單位同意,不得任意挖掘、剪接、移動或於其鄰近從事加 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