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工作場所 (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27條
雇主設置覆網攔截位能小於十二公斤‧公尺之高處物件時,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方形、菱形之網目任一邊長不得大於二公分,其餘形狀之網目,每一 網目不得大於四平方公分,其強度應能承受直徑四十五公分、重七十 五公斤之物體自高度一公尺處落下之衝擊力,其張掛方式比照第二十 二條第一款之安全網規定。

二、覆網下之最低點應離作業勞工工作平面三公尺以上,如其距離不足三 公尺,應改以其他設施防護。

三、覆網攔截之飛落物件應隨時清理。

四、覆網有劣化、破損、腐蝕等情況應即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