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
雇主提供勞工使用之安全帶或安裝安全母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帶之材料、強度及檢驗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7534 Z2037 高處作
業用安全帶、CNS 6701 M2077 安全帶(繫身型)、CNS 14253
Z2116 背負式安全帶及 CNS 7535 Z3020 高處作業用安全帶檢驗法之
規定。
二、安全母索得由鋼索、尼龍繩索或合成纖維之材質構成,其最小斷裂強
度應在二千三百公斤以上。
三、安全帶或安全母索繫固之錨錠,至少應能承受每人二千三百公斤之拉
力。
四、安全帶之繫索或安全母索應予保護,避免受切斷或磨損。
五、安全帶或安全母索不得掛或繫結於護欄之杆件。但該等杆件之強度
符合第三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安全帶、安全母索及其配件、錨錠,在使用前或承受衝擊後,應進行
檢查,有磨損、劣化、缺陷或其強度不符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者,
不得再使用。
七、勞工作業中,需使用補助繩移動之安全帶,應具備補助掛,以供勞
工作業移動中可交換掛使用。但作業中水平移動無障礙,中途不需
拆者,不在此限。
八、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高度應大於三點八公尺,相鄰二支柱間之最大
間距得採下式計算之值,其計算值超過十公尺者,以十公尺計:
L=4(H-3),
其中 H≧3.8 ,且L≦10
L :母索支柱之間距(單位:公尺)
H :垂直淨空高度(單位:公尺)
(二)支柱與另一繫掛點間、相鄰二支柱間或母索支柱間之安全母索僅能
繫掛一條安全帶。
(三)每條安全母索能繫掛安全帶之條數,應標示於母索錨錠端。
九、垂直安全母索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母索之下端應有防止安全帶鎖扣自尾端脫落之設施。
(二)每條安全母索應僅提供一名勞工使用。但勞工作業或爬昇位置之水
平間距在一公尺以下者,得二人共用一條安全母索。
十、選用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網站揭示,符合安全標準且張貼有安全
標示之安全帶、安全母索及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