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工作場所 (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23條
雇主提供勞工使用之安全帶或安裝安全母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帶之材料、強度及檢驗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7534 Z2037 高處作 業用安全帶、CNS 6701 M2077 安全帶(繫身型)、CNS 14253 Z2116 背負式安全帶及 CNS 7535 Z3020 高處作業用安全帶檢驗法之 規定。

二、安全母索得由鋼索、尼龍繩索或合成纖維之材質構成,其最小斷裂強 度應在二千三百公斤以上。

三、安全帶或安全母索繫固之錨錠,至少應能承受每人二千三百公斤之拉 力。

四、安全帶之繫索或安全母索應予保護,避免受切斷或磨損。

五、安全帶或安全母索不得掛或繫結於護欄之杆件。但該等杆件之強度 符合第三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安全帶、安全母索及其配件、錨錠,在使用前或承受衝擊後,應進行 檢查,有磨損、劣化、缺陷或其強度不符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者, 不得再使用。

七、勞工作業中,需使用補助繩移動之安全帶,應具備補助掛,以供勞 工作業移動中可交換掛使用。但作業中水平移動無障礙,中途不需 拆者,不在此限。

八、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高度應大於三點八公尺,相鄰二支柱間之最大 間距得採下式計算之值,其計算值超過十公尺者,以十公尺計: L=4(H-3), 其中 H≧3.8 ,且L≦10 L :母索支柱之間距(單位:公尺) H :垂直淨空高度(單位:公尺)

(二)支柱與另一繫掛點間、相鄰二支柱間或母索支柱間之安全母索僅能 繫掛一條安全帶。

(三)每條安全母索能繫掛安全帶之條數,應標示於母索錨錠端。

九、垂直安全母索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母索之下端應有防止安全帶鎖扣自尾端脫落之設施。

(二)每條安全母索應僅提供一名勞工使用。但勞工作業或爬昇位置之水 平間距在一公尺以下者,得二人共用一條安全母索。

十、選用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網站揭示,符合安全標準且張貼有安全 標示之安全帶、安全母索及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