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工作場所 (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22條
雇主設置之安全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網之材料、強度、檢驗及張掛方式,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14252 Z2115 安全網之規定。

二、工作面至安全網架設平面之攔截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但鋼構組配 作業得依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三、為足以涵蓋勞工墜落時之拋物線預測路徑範圍,使用於結構物四周之 安全網時,應依下列規定延伸適當之距離。但結構物外緣牆面設置垂 直式安全網者,不在此限:

(一)攔截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者,至少應延伸二點五公尺。

(二)攔截高度超過一點五公尺且在三公尺以下者,至少應延伸三公尺。

(三)攔截高度超過三公尺者,至少應延伸四公尺。

四、工作面與安全網間不得有障礙物;安全網之下方應有足夠之淨空,以 避免墜落人員撞擊下方平面或結構物。

五、材料、垃圾、碎片、設備或工具等掉落於安全網上,應即清除。

六、安全網於攔截勞工或重物後應即測試,其防墜性能不符第一款之規定 時,應即更換。

七、張掛安全網之作業勞工應在適當防墜設施保護之下,始可進行作業。

八、安全網及其組件每週應檢查一次。有磨損、劣化或缺陷之安全網,不 得繼續使用。

九、選用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網站揭示,符合安全標準且張貼有安全 標示之安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