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工作場所 (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19條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 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 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 全網等防護設備。

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 防護設備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致勞工遭受危險之 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