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衛生 (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173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急救設施,除依一般工作場所之急救設施規定外,並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有毒樹木、危險蟲類等出現場所作業之勞工,應教以有關預防急救 方法及疾病症候等。

二、於毒蛇經常出入之地區,應備置血清及其他防治急救藥品。

三、應防止昆蟲、老鼠等孳生並予以撲滅。

四、其他必要之急救設備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