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衛生
(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172條
雇主對於臨時房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選擇乾燥及排水良好之地點搭建。必要時應自行挖掘排水溝。
二、應有適當之通風及照明。
三、應使用合於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之飲用水及一般洗濯用水。
四、用餐地點、寢室及盥洗設備等應予分設並保持清潔。
五、應依實際需要設置冰箱、食品貯存及餐具櫥櫃、處理廢物、廢料等衛 生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