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衛生 (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172條
雇主對於臨時房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選擇乾燥及排水良好之地點搭建。必要時應自行挖掘排水溝。

二、應有適當之通風及照明。

三、應使用合於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之飲用水及一般洗濯用水。

四、用餐地點、寢室及盥洗設備等應予分設並保持清潔。

五、應依實際需要設置冰箱、食品貯存及餐具櫥櫃、處理廢物、廢料等衛 生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