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工作場所 (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17條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 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 防止設施:

一、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 項目。

二、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

三、設置護欄、護蓋。

四、張掛安全網。

五、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六、設置警示線系統。

七、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

八、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 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