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油漆、瀝青工程作業 (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167條
雇主對於噴漆作業場所,不得有明火、加熱器或其他火源發生之虞之裝置 或作業,並在該範圍內揭示嚴禁煙火之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