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工作場所 (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14條
雇主使勞工鄰近溝渠、水道、埤池、水庫、河川、湖潭、港灣、堤堰、海 岸或其他水域場所作業,致勞工有落水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防止勞工落水之設施或使勞工著用救生衣。

二、於作業場所或其附近設置下列救生設備。但水深、水流及水域範圍等 甚小,備置船筏有困難,且使勞工著用救生衣、提供易於攀握之救生 索、救生圈或救生浮具等足以防止溺水者,不在此限:

(一)依水域危險性及勞工人數,備置足敷使用之動力救生船、救生艇、 輕艇或救生筏;每艘船筏應配備長度十五公尺,直徑九點五毫米之 聚丙烯纖維繩索,且其上掛繫與最大可救援人數相同數量之救生圈 、船及救生衣。

(二)有湍流、潮流之情況,應預先架設延伸過水面且位於作業場所上方 之繩索,其上掛繫可支持拉住落水者之救生圈。

(三)可通知相關人員參與救援行動之警報系統或電訊連絡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