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工作場所
(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13條
雇主使勞工於下列有發生倒塌、崩塌之虞之場所作業者,應有防止發生倒 塌、崩塌之設施:
一、邊坡上方或其周邊。
二、構造物或其他物體之上方、內部或其周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