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工作場所 (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11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前調查地下埋設物之埋置深度、危害物質,並於評估後採取適當防 護措施,以防止車輛機械輾壓而發生危險。

二、工作場所出入口應設置方便人員及車輛出入之拉開式大門,作業上無 出入必要時應關閉,並標示禁止無關人員擅入工作場所。但車輛機械 出入頻繁之場所,必須打開工地大門等時,應置交通引導人員,引導 車輛機械出入。

三、人員出入口與車輛機械出入口應分隔設置。但設有警告標誌足以防止 交通事故發生者不在此限。

四、應置管制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 管制出入人員,非有適當防護具不得讓其出入。 (二) 管制、檢查出入之車輛機械,非具有許可文件上記載之要件,不得 讓其出入。

五、規劃前款第二目車輛機械接受管制所需必要之停車處所,不得影響工 作場所外道路之交通。

六、維持車輛機械進出有充分視線淨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