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基樁等施工設備 (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109條
雇主為了防止動力基樁等施工設備之倒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於鬆軟地磐上者,應襯以墊板、座鈑、或敷設混凝土等。

二、裝置設備物時,應確認其耐用及強度;不足時應即補強。

三、腳部或架台有滑動之虞時,應以樁或鏈等固定之。

四、以軌道或滾木移動者,為防止其突然移動,應以軌夾等固定之。

五、以控材或控索固定該設備頂部時,其數目應在三以上,其末端應固定 且等間隔配置。

六、以重力均衡方式固定者,為防止其平衡錘之移動,應確實固定於腳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