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基樁等施工設備 (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108條
雇主對於以動力打擊、振動、預鑽等方式從事打樁、拔樁等樁或基樁施工 設備 (以下簡稱基樁等施工設備) 之機體及其附屬裝置、零件,應具有適 當其使用目的之必要強度,並不得有顯著之損傷、磨損、變形或腐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