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沈箱、沈筒、井筒、圍偃及壓氣施工 (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104條
雇主對於沉箱、沉筒、井筒等之設備內部,從事開挖作業時,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應測定空氣中氧氣及有害氣體之濃度。

二、應有使勞工安全升降之設備。

三、開挖深度超過二十公尺或有異常氣壓之虞時,該作業場所應設置專供 連絡用之電話或電鈴等通信系統。

四、開挖深度超越二十公尺或依第一款規定測定結果異常時,應設置換氣 裝置並供應充分之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