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工作場所 (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10-1條
雇主對於軌道上作業或鄰近軌道之場所從事作業時,為防止軌道機械等碰 觸引起之危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於坑道、隧道、橋樑等供勞工通行之軌道,應於適當間隔處設置 避難處所。但軌道側有相關空間,與軌道運行之機械無碰觸危險者, 不在此限。

二、通行於軌道上之車輛有碰觸勞工之虞時,應設置於車輛接近作業人員 前,能發出電鈴或蜂鳴器等監視警報裝置或配置監視人員。

三、對於從事軌道維護作業或通行於軌道機械之替換、連結、解除連結作 業時,應保持作業安全所必要之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