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簡易提升機之安全管理 ( 103 年 06 月 25 日)
第93條
雇主對於簡易提升機之使用,不得超過積載荷重。

第94條
雇主於簡易提升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使用 。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於該提升機積載荷重一點二倍之荷重置於搬器上 ,實施升降動作之試驗。

第一項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

第95條
雇主對於簡易提升機之過捲預防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應維持其效能。

第96條
雇主對於簡易提升機之使用,不得搭乘人員。但實施檢修或調整等作業時 ,經採取足以防範人員墜落或物體飛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