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人字臂起重桿之安全管理 ( 103 年 06 月 25 日)
第41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不得超過額定荷重。但必要時,經採取下 列各款措施者,得報經檢查機構放寬至實施荷重試驗之值:

一、事先實施荷重試驗,確認無異狀。

二、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

前項荷重試驗之值,指將相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 重(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 具上實施吊升、旋轉及吊桿之起伏等動作試驗之荷重值。

第一項荷重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

第42條
雇主於中型人字臂起重桿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 得使用。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 於吊具上,實施吊升、旋轉及吊桿之起伏等動作之試驗。

第一項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

第43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過捲預防裝置。但使 用絞車為動力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者,不在此限。

第44條
雇主於調整人字臂起重桿之過捲預防裝置時,應使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 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吊桿前端槽輪(除吊桿外)下方間之間距在零 點二五公尺以上。但直動式過捲預防裝置之間距為零點零五公尺以上。

第45條
雇主對於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吊桿傾斜角不得超過該人字臂 起重桿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 傾斜角為準。

第46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應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 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

前項起重桿應以銘牌等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二、製造年月。

三、吊升荷重。

第47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 業。

第48條
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 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作業時,為防止鋼索震脫,槽輪或其他安裝部分飛落 等危險,應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危害之虞之鋼索內角側。

第49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設置於屋外之人字臂起重桿,瞬間風速有超過每秒三十公尺之虞時, 為預防吊桿動搖,致人字臂起重桿破損,應採取吊桿固定緊縛於主桿 或地面固定物等必要措施。

二、操作人員於起重桿吊有荷重時,不得擅離操作位置。

三、組配、拆卸時,應選用適當人員擔任,作業區內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必要時並設置警告標示。

四、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

第50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牽索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數,為六條以上;單索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 數,為三條以上。

二、不得接近架空電路。

三、以鋼索為拉條時,以鋏、鬆緊螺旋扣、套管等金屬具緊結於支柱、牽 索用固定錨或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堅固物。

四、以鬆緊螺旋扣等金屬具拉緊,並有防止螺旋扣扭轉鬆脫之措施。

第51條
雇主對於主柱長度超過二十公尺之人字臂起重桿,應設攀登梯。

前項攀登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踏板應等距離設置,其間隔應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

二、踏板與吊桿及其他最近固定物間之水平距離,應在十五公分以上。

三、踏板未設置側木者,應有防止足部橫滑之構造。

第52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控制荷重或吊桿下降 所必要之制動裝置。

前項制動裝置,應設起重桿動力被遮斷時,能自行制動之設備。但以人力 操作者,不在此限。

第53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鋼索與吊升裝置之捲胴、吊桿、有鉤滑車等之連 結,應以灌注合金或使用銷、壓夾、栓銷等方法緊結之。

第54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捲揚用鋼索,當吊具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 上鋼索留置於吊升裝置之捲胴上;對於吊桿起伏用鋼索,當吊桿置於最低 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起伏裝置之捲胴上。

第55條
雇主對於具有起伏動作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設置吊桿 傾斜角之指示裝置,以防止過負荷操作。

第56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材料,除使用耐蝕鋁合金等材料經中央 主管機關認可者外,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 械性質之鋼材:

一、國家標準 CNS 五七五鉚釘用鋼棒規定之鋼材。

二、國家標準 CNS 二四七三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 SS400 鋼材。

三、國家標準 CNS 二九四七銲接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鋼材。

四、國家標準 CNS 四二六九銲接結構用耐候性熱軋鋼料規定之鋼材。

五、國家標準 CNS 四四三五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規定之 STK400、STK 490 或 STK540 鋼材。

六、國家標準 CNS 四四三七機械結構用碳鋼鋼管規定之十三種、十八種 、十九種或二十種之鋼材。

七、國家標準 CNS 七一四一 一般結構用矩形碳鋼鋼管規定之鋼材。

八、國家標準 CNS 一一一○九銲接結構用高降伏強度鋼板規定之鋼材。

九、國家標準 CNS 一三八一二建築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鋼材。

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階梯、駕駛室、護圍、覆蓋、鋼索、機械部分及其他 非供支撐吊升荷物之部分。

第57條
雇主對於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或主柱、吊桿長度未滿十二公尺之人字臂起 重桿,其結構部分之材料,得使用木材。

前項木材不得有顯著之蛀蝕、裂隙、節或傾斜纖維等強度上之缺陷。

第58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應使其具有充分強度,並保持防止板材 挫曲、變形等有礙安全使用之剛性。

第59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鉚釘孔或螺釘孔,應使用鑽孔機鑽孔, 且該孔不得有迴紋或裂紋等瑕疵。

第60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等,應有防止鬆脫之 措施。但使用強力螺栓接合者,不在此限。

第61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應設置駕駛室或駕駛台。

前項駕駛室或駕駛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妨礙操作人員視界。但操作人員與吊掛作業者能保持確實連絡者, 不在此限。

二、開關器、控制器、制動器及警報裝置等操作部分,應設於操作人員易 於操作之位置。

三、有物體飛落危害操作人員安全之虞之場所,其駕駛台,應設有防護網 或其他防止物體飛落危害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