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不得超過額定荷重。但必要時,經採取下
列各款措施者,得報經檢查機構放寬至實施荷重試驗之值:
一、事先實施荷重試驗,確認無異狀。
二、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
前項荷重試驗之值,指將相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
重(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
具上實施吊升、旋轉及吊桿之起伏等動作試驗之荷重值。
第一項荷重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
雇主於中型人字臂起重桿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
得使用。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
於吊具上,實施吊升、旋轉及吊桿之起伏等動作之試驗。
第一項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過捲預防裝置。但使
用絞車為動力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者,不在此限。
雇主於調整人字臂起重桿之過捲預防裝置時,應使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
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吊桿前端槽輪(除吊桿外)下方間之間距在零
點二五公尺以上。但直動式過捲預防裝置之間距為零點零五公尺以上。
雇主對於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吊桿傾斜角不得超過該人字臂
起重桿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
傾斜角為準。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應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
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
前項起重桿應以銘牌等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二、製造年月。
三、吊升荷重。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
業。
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
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作業時,為防止鋼索震脫,槽輪或其他安裝部分飛落
等危險,應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危害之虞之鋼索內角側。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設置於屋外之人字臂起重桿,瞬間風速有超過每秒三十公尺之虞時,
為預防吊桿動搖,致人字臂起重桿破損,應採取吊桿固定緊縛於主桿
或地面固定物等必要措施。
二、操作人員於起重桿吊有荷重時,不得擅離操作位置。
三、組配、拆卸時,應選用適當人員擔任,作業區內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必要時並設置警告標示。
四、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牽索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數,為六條以上;單索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
數,為三條以上。
二、不得接近架空電路。
三、以鋼索為拉條時,以鋏、鬆緊螺旋扣、套管等金屬具緊結於支柱、牽
索用固定錨或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堅固物。
四、以鬆緊螺旋扣等金屬具拉緊,並有防止螺旋扣扭轉鬆脫之措施。
雇主對於主柱長度超過二十公尺之人字臂起重桿,應設攀登梯。
前項攀登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踏板應等距離設置,其間隔應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
二、踏板與吊桿及其他最近固定物間之水平距離,應在十五公分以上。
三、踏板未設置側木者,應有防止足部橫滑之構造。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控制荷重或吊桿下降
所必要之制動裝置。
前項制動裝置,應設起重桿動力被遮斷時,能自行制動之設備。但以人力
操作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鋼索與吊升裝置之捲胴、吊桿、有鉤滑車等之連
結,應以灌注合金或使用銷、壓夾、栓銷等方法緊結之。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捲揚用鋼索,當吊具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
上鋼索留置於吊升裝置之捲胴上;對於吊桿起伏用鋼索,當吊桿置於最低
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起伏裝置之捲胴上。
雇主對於具有起伏動作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設置吊桿
傾斜角之指示裝置,以防止過負荷操作。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材料,除使用耐蝕鋁合金等材料經中央
主管機關認可者外,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
械性質之鋼材:
一、國家標準 CNS 五七五鉚釘用鋼棒規定之鋼材。
二、國家標準 CNS 二四七三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 SS400 鋼材。
三、國家標準 CNS 二九四七銲接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鋼材。
四、國家標準 CNS 四二六九銲接結構用耐候性熱軋鋼料規定之鋼材。
五、國家標準 CNS 四四三五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規定之 STK400、STK
490 或 STK540 鋼材。
六、國家標準 CNS 四四三七機械結構用碳鋼鋼管規定之十三種、十八種
、十九種或二十種之鋼材。
七、國家標準 CNS 七一四一 一般結構用矩形碳鋼鋼管規定之鋼材。
八、國家標準 CNS 一一一○九銲接結構用高降伏強度鋼板規定之鋼材。
九、國家標準 CNS 一三八一二建築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鋼材。
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階梯、駕駛室、護圍、覆蓋、鋼索、機械部分及其他
非供支撐吊升荷物之部分。
雇主對於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或主柱、吊桿長度未滿十二公尺之人字臂起
重桿,其結構部分之材料,得使用木材。
前項木材不得有顯著之蛀蝕、裂隙、節或傾斜纖維等強度上之缺陷。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應使其具有充分強度,並保持防止板材
挫曲、變形等有礙安全使用之剛性。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鉚釘孔或螺釘孔,應使用鑽孔機鑽孔,
且該孔不得有迴紋或裂紋等瑕疵。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等,應有防止鬆脫之
措施。但使用強力螺栓接合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應設置駕駛室或駕駛台。
前項駕駛室或駕駛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妨礙操作人員視界。但操作人員與吊掛作業者能保持確實連絡者,
不在此限。
二、開關器、控制器、制動器及警報裝置等操作部分,應設於操作人員易
於操作之位置。
三、有物體飛落危害操作人員安全之虞之場所,其駕駛台,應設有防護網
或其他防止物體飛落危害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