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營建用提升機之安全管理 ( 103 年 06 月 25 日)
第92條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遭受瞬間風速達每秒三十公尺以上或於四級以上 地震後,應於再使用前就其制動裝置、離合器、鋼索通過部分狀況等,確 認無異狀後,方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