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移動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 103 年 06 月 25 日)
第38條
雇主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時,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含熔接、鉚接、鉸鏈等部分之施工),應妥予 安全設計,並事前將其構造設計圖、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等,委託 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簽認,其簽認效期最長二年;效期屆滿 或構造有變更者,應重新簽認之。

二、起重機載人作業前,應先以預期最大荷重之荷物,進行試吊測試,將 測試荷物置於搭乘設備上,吊升至最大作業高度,保持五分鐘以上, 確認其平衡性及安全性無異常。該起重機移動設置位置者,應重新辦 理試吊測試。

三、確認起重機所有之操作裝置、防脫裝置、安全裝置及制動裝置等,均 保持功能正常;搭乘設備之本體、連接處及配件等,均無構成有害結 構安全之損傷;吊索等,無變形、損傷及扭結情形。

四、起重機作業時,應置於水平堅硬之地盤面;具有外伸撐座者,應全部 伸出。

五、起重機載人作業進行期間,不得走行。進行升降動作時,勞工位於搭 乘設備內者,身體不得伸出箱外。

六、起重機載人作業時,應採低速及穩定方式運轉,不得有急速、突然等 動作。當搭載人員到達工作位置時,該起重機之吊升、起伏、旋轉、 走行等裝置,應使用制動裝置確實制動。

七、起重機載人作業時,應指派指揮人員負責指揮。無法派指揮人員者, 得採無線電通訊聯絡等方式替代。

雇主對於前項起重機之載人作業,應依據作業風險因素,事前擬訂作業方 法、作業程序、安全作業標準及作業安全檢核表,使作業勞工遵行。

雇主應指派適當人員實施作業前檢點、作業中查核及自動檢查等措施,隨 時注意作業安全,相關表單紀錄於作業完成前,並應妥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