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移動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 103 年 06 月 25 日)
第37條
移動式起重機從事垂直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高處作業,不適用第三十五條 第一項但書規定。但使用道路或鄰接道路作業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