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移動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 103 年 06 月 25 日)
第35條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 業。但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 法,或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 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前項但書所定防止墜落措施,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以搭乘設備乘載或吊升勞工,並防止其翻轉及脫落。

二、使勞工佩戴安全帶或安全索。

三、搭乘設備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荷重,不得超過該起重機 作業半徑所對應之額定荷重之百分五十。

四、搭乘設備下降時,採動力下降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