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移動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 103 年 06 月 25 日)
第30條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在其作業範圍有地盤軟弱、埋設脆弱地下物或路 肩崩塌等情形,致其有翻倒之虞者,不得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從事作業。但 在該起重機下方鋪設具有充分強度及足夠面積之鐵板或墊料等,可防止其 翻倒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