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總則 ( 103 年 06 月 25 日)
第3條
本規則所稱中型起重升降機具如下:

一、中型固定式起重機:指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 式起重機或未滿一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二、中型移動式起重機:指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移動 式起重機。

三、中型人字臂起重桿:指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人字 臂起重桿。

四、中型升降機:指積載荷重在零點二五公噸以上未滿一公噸之升降機。

五、中型營建用提升機:指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 尺之營建用提升機。

前項第一款所稱斯達卡式起重機,指以鋼索或吊鏈懸吊起重機之駕駛室( 台),且能與貨物同時升降之起重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