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移動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 103 年 06 月 25 日)
第29條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為防止其作業中發生翻倒、被夾、感電等危害, 應事前調查該起重機作業範圍之地形、地質狀況、作業空間、運搬物重量 與所用起重機種類、型式及性能等,並適當決定下列事項及採必要措施:

一、移動式起重機之作業方法、吊掛方法及運搬路徑等。

二、對軟弱地盤等承載力不足之場所採取地面舖設鐵板、墊料及使用外伸 撐座等補強方法,以防止移動式起重機翻倒。

三、配置移動式起重機之操作者、吊掛作業者、指揮者及其他相關作業者 之職務與作業指揮體系。

雇主對於前項移動式起重機之作業,應採取下列各款措施:

一、決定前項各款事項後,於作業開始前告知相關勞工,使其遵行。

二、確認移動式起重機之種類、型式,符合作業之需求。

三、查核前項措施執行情形,認有未符安全條件者,於改善前不得從事起 重吊掛作業。

雇主對於第一項移動式起重機之作業,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事前調查現場危害因素、使用條件限制及作業需求等情況,或要求委 託施工者告知,並以檢點表逐項確認。

二、對於前款之現場危害因素等調查結果,採取必要之預防或改善措施。

三、相關檢點表、派車文件及其他相關紀錄表單,於施工結束前,留存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