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移動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 103 年 06 月 25 日)
第26條
雇主應注意移動式起重機使用時,其負荷次數及吊升荷物之重量,不得超 過該起重機設計時之負荷條件,並應防止起重機構造部分之鋼材、接合處 或銲接處等,有發生變形、折損或破斷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