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總則 ( 103 年 06 月 25 日)
第2條
本規則適用於下列起重升降機具:

一、固定式起重機:指在特定場所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並將其作水平搬運 為目的之機械裝置。

二、移動式起重機:指能自行移動於非特定場所並具有起重動力之起重機 。

三、人字臂起重桿:指以動力吊升貨物為目的,具有主柱、吊桿,另行裝 置原動機,並以鋼索操作升降之機械裝置。

四、升降機:指乘載人員及(或)貨物於搬器上,而該搬器順沿軌道鉛直 升降,並以動力從事搬運之機械裝置。但營建用提升機、簡易提升機 及吊籠,不包括之。

五、營建用提升機:指於土木、建築等工程作業中,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 之升降機。但導軌與水平之角度未滿八十度之吊斗捲揚機,不包括之 。

六、吊籠:指由懸吊式施工架、升降裝置、支撐裝置、工作台及其附屬裝 置所構成,專供勞工升降施工之設備。

七、簡易提升機:指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之升降機,其搬器之底面積在一 平方公尺以下或頂高在一點二公尺以下者。但營建用提升機,不包括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