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 103 年 06 月 30 日)
第8條
雇主採用輔助局部照明時,應使勞工眼精與光源之連線和眼睛與注視工作 點之連線所成之角度,在三十度以上。如在三十度以內應設置適當之遮光 裝置,不得產生眩目之大面積光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