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 103 年 06 月 30 日)
第7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精密作業時,其工作台面照明與其半徑一公尺以內接鄰地 區照明之比率不得低於一比五分之一,與鄰近地區照明之比率不得低於一 比二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