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 103 年 06 月 30 日)
第10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精密作業時,應注意勞工作業姿態,使其眼球與工作點之 距離保持在明視距離約三十公分。但使用放大鏡或顯微鏡等器具作業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