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附則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36-1條
自營作業者,準用本規則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 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