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附則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34條
雇主對於鍋爐或壓力容器發生破裂、爆炸等事故,致其構造損傷、爐筒壓 潰、胴體膨出等時,應迅即向檢查機構報告。

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即派員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