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鍋爐之安全管理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25條
雇主對於小型鍋爐之安全閥,應調整於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 萬帕斯卡(MPa) 以下之壓力吹洩。但小型貫流鍋爐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 力以下吹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