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鍋爐之安全管理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21條
雇主於鍋爐操作人員沖放鍋爐水時,不得使其從事其他作業,並不得使單 獨一人同時從事二座以上鍋爐之沖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