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鍋爐之安全管理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20條
雇主應改善鍋爐之燃燒方法,避免鍋爐燃燒產生廢氣滯留室內,並應於鍋 爐房設置必要之通風設備或採其他排除廢氣措施。但無廢氣滯留之虞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