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鍋爐之安全管理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14條
雇主對於鍋爐之操作管理,應僱用專任操作人員,於鍋爐運轉中不得使其 從事與鍋爐操作無關之工作。

前項操作人員,應經相當等級以上之鍋爐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鍋爐操作技 能檢定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