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鍋爐之安全管理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12條
雇主對於鍋爐及其附設之金屬製煙囪或煙道,如未裝設厚度十公分以上之 非金屬不燃性材料被覆者,其外側十五公分內,不得堆置可燃性物料。但 可燃性物料以非金屬不燃性材料被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