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鍋爐之安全管理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11條
雇主對於鍋爐最頂端至鍋爐房頂部之天花板、樑、配管或其他鍋爐上方構 造物之間,應維持一點二公尺以上之淨距。但對於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之 檢查、調整或操作等無礙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豎型鍋爐或本體外側未加被覆物之鍋爐,由鍋爐外壁至牆壁、配 管或其他鍋爐側方構造物等之間,應維持四十五公分以上之淨距。但胴體 內徑在五百毫米以下,且長度在一千毫米以下之鍋爐,其淨距得維持三十 公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