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管理 ( 105 年 09 月 22 日)
第34條
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予以警 告,並限期令其改正:

一、專責輔導員未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專責輔導員未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

三、專責輔導員未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講習或參加講習時數不足。

四、訓練教材、訓練方式或訓練目標違反勞動法令規定。

五、未依訓練計畫內容實施。

六、經主管機關查核,發現違反本規則之情事。

七、其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