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管理
( 105 年 09 月 22 日)
第33條
前條教材內容之編撰,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符合現行勞工有關法令及著作權法有關規定。
二、使用中文敘述,輔以圖說、實例或職業災害案例等具體說明,如有必 要引用國外原文者,加註中文,以為對照。
三、使用公制單位,如有必要使用公制以外之單位者,換算為公制,以為 對照。
四、教材之編排,應以橫式為之,由左至右。
五、載明編輯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