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 ( 105 年 09 月 22 日)
第3條
雇主對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職業安全衛 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職業安 全衛生業務主管者,亦同。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一之規定。

第一項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免接受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一、具有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

二、經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教育訓練 合格領有結業證書。

三、接受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之教育 訓練期滿,並經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測驗合格,領有職業安全衛 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結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