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管理 ( 105 年 09 月 22 日)
第28條
地方主管機關對於訓練單位辦理本規則之教育訓練,得予查核;中央主管 機關於必要時,得予抽查。

前項主管機關為查核及監督訓練單位辦理之教育訓練成效,得向其索取教 育訓練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