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管理 ( 105 年 09 月 22 日)
第26條
訓練單位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前條規定之文件,應依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期限及方式登錄。

訓練單位辦理第三條至第十五條之教育訓練結訓後,應將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及前條規定之事項,於教育訓練結束三十日內做成電子檔或以電腦掃描 方式做成光碟保存。

訓練單位於停止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業務時,應將前項規定建置資料之 電子檔或光碟移送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