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管理 ( 105 年 09 月 22 日)
第25條
訓練單位對於第三條至第十五條之教育訓練,應將下列文件至少保存三年 :

一、學員簽到紀錄(格式十二)。

二、受訓學員點名紀錄(格式十三)。

三、受訓學員成績冊(格式十四)。

四、受訓學員訓練期滿證明核發清冊(格式十五)或結業證書核發清冊( 格式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