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管理 ( 105 年 09 月 22 日)
第20-1條
前條經核定之訓練單位,應於當地主管機關核定之區域內辦理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但依第三十七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職類優等以上者,不在 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