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管理 ( 105 年 09 月 22 日)
第18-1條
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之訓練單位,辦理第五條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 之教育訓練,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建立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自主管理制度,並送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前項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訓練單位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學術機構 或相關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