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供給勞工使用之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持清潔,並予必要之消毒。
二、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並妥予保存。
三、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準備足夠使用之數量,個人使用之防護具應置備
與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或以上之數量,並以個人專用為原則。
四、如對勞工有感染疾病之虞時,應置備個人專用防護器具,或作預防感
染疾病之措施。
前項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有關呼吸防護具之選擇、使用及維護方法,應
依國家標準 CNS 14258 Z3035 辦理。
雇主對於搬運、置放、使用有刺角物、凸出物、腐蝕性物質、毒性物質或
劇毒物質時,應置備適當之手套、圍裙、裹腿、安全鞋、安全帽、防護眼
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雇主對於勞工操作或接近運轉中之原動機、動力傳動裝置、動力滾捲裝置
,或動力運轉之機械,勞工之頭髮或衣服有被捲入危險之虞時,應使勞工
確實著用適當之衣帽。
雇主對於作業中有物體飛落或飛散,致危害勞工之虞時,應置備有適當之
安全帽及其他防護。
雇主使勞工於有車輛出入或往來之工作場所作業時,有導致勞工遭受交通
事故之虞者,除應明顯設置警戒標示外,並應置備反光背心等防護衣,使
勞工確實使用。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
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
,不在此限。
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
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二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
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
面移動,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一四二五三規定之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
墜器。
雇主對於從事地面下或隧道工程等作業,有物體飛落、有害物中毒、或缺
氧危害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帽,必要時應置備空氣呼吸器、氧
氣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塵面具等防護器材。
雇主為防止勞工暴露於強烈噪音之工作場所,應置備耳塞、耳罩等防護具
,並使勞工確實戴用。
雇主對於勞工以電焊、氣焊從事熔接、熔斷等作業時,應置備安全面罩、
防護眼鏡及防護手套等,並使勞工確實戴用。
雇主對於前項電焊熔接、熔斷作業產生電弧,而有散發強烈非游離輻射線
致危害勞工之虞之場所,應予適當隔離。但工作場所採隔離措施顯有困難
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熔礦爐、熔鐵爐、玻璃熔解爐、或其他高溫操作場所,為防止爆
炸或高熱物飛出,除應有適當防護裝置及置備適當之防護具外,並使勞工
確實使用。
雇主應依工作場所之危害性,設置必要之職業災害搶救器材。
雇主對於勞工從事水下作業,應視作業危害性,使勞工配置必要之呼吸用
具、潛水、緊急救生及連絡通訊等設備。
雇主使勞工於經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之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
勞工之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
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
雇主對於勞工有暴露於高溫、低溫、非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有害氣
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應置備安全衛生防護具,如安全面
罩、防塵口罩、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適當之防護具,並使勞工
確實使用。
雇主使勞工使用輸氣管面罩呼吸防護具時,應確保其供氣及性能維持正常
運作,並避免使用純氧供氣。
前項情形使用空氣壓縮機供氣者,其與面罩連結之輸氣管線及接頭,應明
顯標示其種類及用途;相鄰管線之接頭,應以不同規格予以區隔。
雇主對於勞工在作業中使用之物質,有因接觸而傷害皮膚、感染、或經由
皮膚滲透吸收而發生中毒等之虞時,應置備不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
防護靴、防護鞋等適當防護具,或提供必要之塗敷用防護膏,並使勞工使
用。
雇主對於從事輸送腐蝕性物質之勞工,為防止腐蝕性物質之飛濺、漏洩或
溢流致危害勞工,應使勞工使用適當之防護具。
雇主對於從事電氣工作之勞工,應使其使用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及其
他必要之防護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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