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一般規定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152條
物料搬運、處置,如以車輛機械作業時,應事先清除其通道、碼頭等之阻 礙物及採取必要措施。

第153條
雇主對於堆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 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 場所。

第154條
雇主使勞工進入供儲存大量物料之槽桶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事先測定並確認無爆炸、中毒及缺氧等危險。

二、應使勞工佩掛安全帶及安全索等防護具。

三、應於進口處派人監視,以備發生危險時營救。

四、規定工作人員以由槽桶上方進入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