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軌道手推車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150條
雇主對於勞工使用軌道手推車輛,應規定其遵守下列事項:

一、車輛於上坡或水平行駛時,應保持六公尺以上之間距,於下坡行駛時 ,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間距。

二、車輛速率於下坡時,不得超過每小時十五公里。

第151條
雇主對於傾斜在千分之十以上之軌道區使用之手推車,應設置有效之煞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