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堆高機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124條
雇主對於堆高機非置備有後扶架者,不得使用。但將桅桿後傾之際,雖有 貨物之掉落亦不致危害勞工者,不在此限。

第125條
雇主使用堆高機之托板或撬板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具有充分能承受積載之貨物重量之強度。

二、無顯著之損傷,變形或腐蝕者。

第126條
雇主對於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應指派經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人員操作。

第127條
雇主對於堆高機之操作,不得超過該機械所能承受之最大荷重,且其載運 之貨物應保持穩固狀態,防止翻倒。

第128條
雇主於危險物存在場所使用堆高機時,應有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 措施。